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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过境迁,华夏四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帝国在秣陵举行了对“四一一”
大地震周年国家公祭,整个公祭过程庄严肃穆,通过电视的直播,整个帝国的人民都是感同身受。
在舆论的引导下,帝国的人心凝结在一起,从此华夏有了民族的凝聚力。
与会的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易昭在回顾这段救灾过程时,心中颇有感触。
他撰写了一篇文章——《政府(朝廷)论》,在《金陵通讯》上连载。
文章中这位教授感慨,他说如果这次灾害发生在华夏帝国建国以前,死亡的人数会更加的庞大。
许多部落可能会亡族灭种,成为历史上的一片尘埃。
正是有了朝廷(政府)有力领导,才让我们能够从灾难中走出来,重建家园。
这位易教授第一次提出了政府这个概念。
他在文章中提出:过去,很多人都崇尚所谓的绝对自由,这是多么的滑稽和可笑。
文章中,易教授探究在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我们为什么还要建立起政府?政府是否妨碍了人们的自由?并顺带谈谈建立政府的目的究竟何在?
易教授指出,在蛮荒原始时代,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和相对独立的;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而毋需听命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否则他将遭到群体的攻击;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谁也不是谁的奴隶,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下生活。
什么是自然法呢?通俗的说就是每个人凭自然赋予我们的本性就能察觉到的法则。
自然告诉我们,火是热的,切勿伸手去摸;石头是硬的,不要拿头去碰;土壤没法当饭吃,否则会肚子疼。
在群体生活中,我们也会明白一些普世的自然法则,例如其他人跟我一样都是人,如果我不尊重他人的平等与自由,侵犯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自己也要遭受报复,跟着遭殃。
正因受自然法则的约束,人们才有可能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出现最早的社会。
自然状态下,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如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将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人的自然自由意味着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只以自然法作为准绳。
而当人类建立起政府之后,每一个人都要受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以及政府实施的规章制度所约束。
人们要遵守社会的准则,服从政府的调度。
试问,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都不服从于法律,只承认自己凭本性所察觉到的那个自然法,这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混乱和纠纷呢?
文章中他打了个比方:如果面对一个窃贼,我自以为拥有处罚窃贼的权利,这是自然法赋予我的;而窃贼也自以为在遭受处罚时,他也享有保护自己不受过度惩罚的权利,这也是自然法赋予他的。
当两种权利冲突在一起时,哪一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最后只能用暴力来决定胜负了。
而如果我们把这两种权利都转让给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时,那么哪一种权利都将得到保障。
我们通过把权力委托给政府部门,让它来惩罚窃贼,保护了我们的财产;窃贼则甘愿接受符合罪行的惩罚,也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文章提出,我们加入社会确实会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相比于自然状态来说并不差。
就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如果人人都要求优先通过的权利和自由,那将是拥堵不堪,谁也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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