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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里有法司,冯先奇自然不能妄为。
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肃清奸细、剿灭敌寇,也是本分。
莫要纠结于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张,正要辩解,徐梁突然又道:“对了,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
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帝岔开话题:“我部所议:在五服之内,皆当隐匿;五服之外,唯有师生可隐匿。”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唐律起,“亲亲得相隐匿”
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写在法律之中。
在后世看起来是“窝藏罪”
的罪行,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直”
。
如果儿子告发父亲,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
比如父亲偷盗,判徒一年;若是儿子告发,则有悖人伦,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
比如汉宣帝时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唐律中也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亲亲相隐”
之条。
“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
徐梁问道。
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
最重的是斩衰,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断处外露不缉边,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为至亲所服。
其次有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依次减等,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
也就是说,在如今这个时代,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还要穿素服、以尺布缠头,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便无服了。
故《礼记。
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往往看得让人头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却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
李明睿采用“五服”
论,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利害相关人等定义。
“其中另有分别,臣当撰文以进。”
李明睿只是大致道:“死罪只在齐衰以内,十恶之罪只在斩衰。
亲属之间犯罪,以卑幼犯尊长者,不得用为相隐;其他为近亲可隐,为远亲不得隐。”
“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
徐梁一皱眉。
“十恶之罪若是检举,可以减免主犯罪等;相为隐匿则不为罪。”
李明睿道:“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
父母与子女是天伦,君臣只是人伦,在明人眼中,唐律给十恶大罪开出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伦犯天伦,属于非礼。
徐梁没有多争执,道:“株连之法可以废,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
徐梁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
像李三才那样,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徐梁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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