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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
揣翼飞
一、妇女在婚姻权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权。
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
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
以及“在家从父”
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干涉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
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各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
可见,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妇女与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信条,导致女性在配偶选择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悲惨境地,而封建伦理压制着女性真实的情感,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要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
在明代社会后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选择上,逐步摒弃“媒妁之言”
,“门第相当”
的旧原则,提倡男女双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爱。
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的李莺莺,就表露出这种新的思想性格特点,她在爱情的追求中热情主动,执着大胆而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于是主动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
的“衷心”
。
后来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自己面临被遗弃的命运时,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
的事实真相告诉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
的坚强意志,逼迫过去曾不同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私约当面陈诉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
的封建“至论”
,亦有未然,是虚伪的谎言和欺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应当是“所得归人”
,“礼顺人情”
,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
。
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
为情寻找归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挚感情与礼进行抗争,从而最终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福婚姻,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爱”
的自由平等的婚姻。
《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想的特质。
这种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乐小舌拼生觅偶》中,生动而细致地刻画了商人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
这些都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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