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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由检的目光移向了正文。
这才是这份题本真正的精华所在,是那群被压抑了小半辈子的‘废物’们呕心沥血铸成的利刃。
正文被清晰地分成了三个部分,逻辑之严密,证据之确凿,让他这个深居宫中对刑名之学不甚了了的皇帝都看得一清二楚!
第一部分:叙案情。
这一部分没有一句议论,没有一句谴责,只有冰冷客观的事实陈述。
这份案情陈述不像是一份奏疏,更像是一本死亡名册,每一个被提及的名字,都被一条条无法辩驳的罪状,死死地钉在了耻辱柱上。
朱由检的呼吸渐渐变得粗重,他的手紧紧地攥成了拳头。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如果说第一部分是陈述罪行,那第二部分就是进行审判。
王纪等人将《大明律》中所有相关的条文一条条地摘录出来,与前面陈述的罪行一一对应。
“《大明律·兵律·关津》有云: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
……若将人口、军器出境者,绞。
因而走泄事情者,斩。”
“按:晋商范氏、王氏等八家,历年输送铁货、军器与建奴,数量之巨,骇人听闻,早已远超‘杖一百’之范畴。
其行径,与资敌无异,按律,当斩!”
“《大明律·刑律·受赃》有云:监守自盗,及内外官吏监临主守,盗所监守仓库钱粮、及枉法赃,……罪同枉法,虽无禄,亦计赃科罪。
……枉法赃,贯一百二十,绞。”
“按:礼部右侍郎周延儒,虽未直接经手,然其门生故吏,皆由其提拔、庇护,所收受之巨额贿赂,实为周某枉法之根基。
其纵容包庇,与亲身受贿何异?边镇将领,受其钱财,玩忽职守,致使边防洞开军备废弛,其罪又岂是‘计赃科罪’所能涵盖?此乃叛国之罪,当以叛国论处!”
一条律法,一段按语。
那按语的行文冷静克制,却又充满了不容辩驳的杀气,宣告这些人在煌煌国法之下应有的下场!
朱由检看到这里,只觉得一股淋漓的快意直冲天灵盖。
这才是他想要的!
不是那些东林党人空洞的道德说教,也不是勋贵集团无耻的哭穷耍赖。
是这个!
是以国法为刀,以事实为刃,堂堂正正无可辩驳的审判!
第三部分:拟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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