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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二文发表后不过月余,胡适便发表续篇。
这一回直奔主题,文章的标题是《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
文章写道:“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
“这句话,我说错了。
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
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
“从丙午年(一九○六)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
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
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
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
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
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
如第二二条云: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各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须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
还没有宪法。
但细看大纲的全文,二二条所谓“宪政时期”
乃是“宪政开始时期”
的省文。
故下文二三条说: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这样看来,我们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分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
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延迟宪政时期呢?简单说来,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
“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
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国方略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
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
(第六章)
“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
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
“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
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
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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